关于印发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4〕15号)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推进我省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的建设发展,鼓励扶持城乡劳动者自主创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结合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办法及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4年3月3日
山东省实施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劳动者自主创业,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以下简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加快建立政府激励创业、社会支持创业、劳动者勇于创业的新机制,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鲁政办发〔2013〕2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完善创业服务为重点,在全省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和管理。创业孵化基地主要培育初始或初创企业,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创业园区主要面向初创企业、成长成熟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创业服务。
第四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组织实施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作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重要措施,负责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创业扶持政策落实、开展创业服务等提供有效指导和跟踪服务。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丰富创业服务内容,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提高创业孵化和创业服务能力,促进入驻创业实体健康发展。
第二章 设立条件
第五条 各地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组织专家对设立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设立运行后的社会经济效益进行严格论证,从源头上确保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的科学性。
第六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设立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财务制度和具备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二)有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办公场地和共享的服务空间,有相应的道路、停车、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和职工生活等基础配套设施;
(三)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有条件的引入风险投资公司或设立小额贷款担保分支机构;
(四)有配套的创业服务,能够提供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推介、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并建立网络信息服务平台,开展网上咨询、专题讲座、互动交流,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各项服务;
(五)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建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等规章制度,能为入驻创业实体降低门槛,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创业成功率;
(六)有相应创业就业政策扶持,设有为入驻孵化实体的创业资助、经营场地费用和水电暖费用补贴或减免等项目以及扶持期限;
(七)每年新入驻一定数量创业实体,入驻创业实体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每个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实现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第七条 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
(一)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后勤保障服务,指导协助办理开业相关手续;
(二)实施创业项目开发、对接和融资服务,指导协助退出孵化基地的企业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服务工作;
(三)免费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创业指导、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协助开展创业培训;
(四)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战略设计和市场营销等服务;
(五)指导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创业培训补贴等扶持政策,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六)孵化基地要注重发挥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商贸、物流、家庭服务企业孵化期不超过2年,工业、高新技术、文化创意等其他类企业孵化期不超过3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孵化基地的,不再继续享受孵化基地扶持政策。
第三章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认定
第八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 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以文化创意、新兴产业技术研发应用等为主体的科技含量较高、特色鲜明的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
(二)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下同)500 人以上;
(三)创业实体有较强的成长性,科技含量高,孵化成功率不低于70%,孵化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0%,每年新入驻初创企业20户以上(孵化成功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是指孵化成功企业数量占入驻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孵化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企业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总面积的比率;新入驻初创企业是指入驻孵化基地时申领营业执照1年以内的创业实体)。
第九条 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认定标准
除符合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入驻创业实体100个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对网络创业园、现代农业创业园,在入驻创业实体个数、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方面可适当降低10-30个百分点;
(二)企业成长性好,企业存活率不低于80%,每年至少新增20户以上创业3 年以内的企业(存活企业是指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现仍在从事经营活动的创业实体;企业存活率是指存活企业数量占入驻园区创业实体总数的比率)。
第十条 评估认定时间
2014-2018 年,全省每年评估认定不超过20 家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评估认定工作于每年一季度开展,每年评估认定一次。各市、各部门申报材料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一条 评估认定程序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的评估认定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报。申请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单位,应向所在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单位)设立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直接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出申请。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山东省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认定审批表》;
2.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和发展报告。主要包括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运行情况,创业培训、创业服务开展情况,入驻企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经济效益等情况;
3.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制定的扶持创业优惠政策情况,入驻实体享受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房租补贴、经营场地补贴、水电费补贴等创业扶持证明材料;孵化基地或园区协助落实税费减免、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岗位开发补贴、创业培训补贴等政策证明材料;
4.服务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
5.入驻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创业实体名册、创业实体基本信息以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6.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员花名册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初审和复核。当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报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材料及审核意见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评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专家,采取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现场答辩、基地园区实地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估。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负责人集中答辩时,应结合认定标准全面介绍基地园区促进创业的理念、规模、措施和成效,制作幻灯片;集中答辩实行现场评分,其中专家评分占70%,参加答辩人员互评占30%,发挥以评审促交流、以交流促建设的作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集中答辩评分情况,组织开展实地评审。
(四)公示和认定。对拟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在省级媒体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正式行文批复,认定为“山东省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山东省创业示范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二条 省里对被认定并授牌的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根据入驻企业个数、创业孵化成功率、存续期、促进就业人数、实现经济价值等,给予一次性奖补。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企业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以及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奖补资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和基本建设支出。
第十三条 奖补资金实行一次性核定发放额度,授牌后首期拨付50%,第二年上半年复查合格的再拨付50%。对运行情况达不到省级标准的第二年的50%不再拨付,并收回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授牌。
第十四条 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
(一)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标准。生产经营厂房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楼字型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入驻孵化实体10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00人以上,给予孵化基地300万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 人以上(含5人),给予孵化基地增加3万元奖补资金,每有1户孵化成功迁出孵化基地继续创业,给予孵化基地增加2万元奖补资金,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二)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标准。入园创业实体100个,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0人以上,给予享受200万元的奖补资金,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户创业实体且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5人以上(含5人),给予创业园区增加2 万元奖补资金,省级创业示范园区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定期对各地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进情况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建立信息统计、日常管理、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加强对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管理,按照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隶属关系,由各市、省直企事业单位按季度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报告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各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资料台账,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内企业数、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要真实、准确、规范。
第十六条 各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认定管理办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并不断加强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的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随意变更使用范围或挪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按有关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负责每年对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进行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发展后劲不足、孵化能力下降、创业扶持政策落实不到位的,取消其省级示范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设区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对市级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进行奖补,所需资金从各市创业扶持资金中列支。中央驻鲁单位和省直部门应参照本办法对其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省级创业示范园区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奖补。
第十九条 本通知自2014年3月5日起施行。